找人给翻译一个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关于CISG的,急用,十分感谢。
关于赔偿,Globex公司辩驳到,CISG第74条的合适的解读是赋予赔偿责任,作为遭受的特别标识违约的后果“可预见的损失......只是作为实际损失的上限。” 参见CISG条款74(“由一方造成的违约赔偿包括[赔偿退款种类] ...遭受对方的违约的后果。这样的赔偿不得超过该违约方可预见到的损失......在合同订立时“)。即使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而仲裁员错误地解释第74条款来完全判决为可预见的损失,我们的先例很清楚说明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并不是明显无视法律。见美林(Merril Lynch),皮尔斯(Pierce),芬纳和史密斯公司(Fenner & Smith, Inc.)诉Bobker,808卷,第930,933页(2D Cir.1986)(“ 显然的漠视法律的......明确地意味着不仅仅是对法律的错用或误解“(内部引号略))。华莱士,378 F.3d 在190页(“我们的案例表明,我们只在对法律准则最恶劣地错误使用的案例情况下,使用对法律条款的明确轻视去撤回仲裁员的裁决。”)。
我们已经考虑了Globex的其余争议并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上述原因,地方法院的判决是肯定的。(这句你上面没有,我加上了,比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