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精神能否对抗法律条文

首先明确村里既然欠个人一笔债务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因此不管是借钱的村政府,还是借钱的个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次你所诉的这些情况不符合《合同法》9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所以这个借贷的民事合同依然有效并存在,借方必须向贷方偿还债务。

我还补充一点,政务的“消赤减债”仅仅精神文件的一种提倡不是强制性规定,根本够不上行政法规更别说法律了。所以理论上精神文件是根本不能和法律相提并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