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丢失贵重物品法律责任
在停车场:1、收取费用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未收取费用的,保管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3、如停车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经营,此并不影响保管关系的成立,但是停车人明知停车场违法经营,应按双方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