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律法思想包括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律、令、格、式,四者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就构成了唐朝全部的法律实施。1.律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的法律规范,如《贞观律》《永徽律》等。唐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现代社会中民事、婚姻、继承、经济、行政、司法、军事、环境、诉讼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作用在于“正刑定罪”。2.令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涉及经济方面的有田令、户令、赋役令、关市令,涉及行政方面的有官制令、选举令、官品令,涉及司法方面的有狱官令等。其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律无正文者,则行令”。3.格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主要涉及国家各部门百官日常办事规则。唐代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的涉及范围很广,具体灵活,是法律、法令的重要补充。4.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在唐朝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唐朝重要的式有《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等。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中,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等法律体现了法制和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