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企业合并比较
1、创新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合并后是否形成一个“报告主体”,是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合并关系的前提。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报告主体”是一个法律主体;在控股合并的情形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报告主体”不是法律主体,而是通过控股关系形成的合并主体(也就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
2、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能够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大多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此类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3、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合并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