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现状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和解后暂缓起诉。

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中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和解制度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问题

1.刑罚理念的调整与适应。2.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和解协议的公证和理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