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主持下基于自愿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

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大斗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纳基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洞仿谨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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