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助一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场所、街道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个人认为在这里有权在公***设施进行施工的,一定是相关的产权部门)
按照无过错原则,产权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具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力。
就本案来说,城市道路井盖设施按其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正常巡查、维护。产权部门对其窨井平时应加强管理,以免井盖等物被偷,造成人员伤亡;即使井盖被偷,也应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修复,以确保行人安全。因此如果产权单位不能提供证明其免责的证据,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比例的划分,象这种行政案件,应该可以协商解决.至于多大比例,真不知道该怎么认定,但是行人属于弱势,一般没有重大过失不会承担较大责任.
根据上述的解释,建议你朋友向法院起诉该单位,由于该单位疏于管理造成了当事人的物质以及人身损害。在本案中,产权单位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你朋友是否上了快车道,是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赔钱肯定是要赔的,就看赔多少了。至于要求赔偿的项目,我认为最少要包括:物质损失费自行车等、人身损害、医疗费等,如果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包括营养费、护理费等,建议你找一个律师。
起诉的话这是个行政案件,按照这边的现实来说,只要对方无法举证自己尽到了义务,法院会判决对方赔偿的。如果对方不赔偿,可在判决书规定的赔偿日后申请强制执行。
找了几个新案例,你看一下,情况类似。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详情看这个案例。/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336708&PostID=7349886
二是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例
/gb/newsdzb/2001-06/14/2001-06-14-20fzzk1.asp
虽然上文给出了两个案例,但是根据查找,尚未发现有明文的规定。
不过不管是井盖丢失,还是根本没安装,产权部门都未尽到应尽义务,这是必然的。作为国家的公务员,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为大家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至少从法理上来解释,是行的通的,而且还有成功的案例。
个人理解,不足请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