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从中国法制史角度看隋朝灭亡问题

据记载,隋《开皇律》是唐朝初年制定法典时直接参照的文字上的蓝本,因此,唐初的法律不论在法典体例结构、篇目、篇数、“十恶”等重要制度还是刑罚体系方面,都完全脱胎于隋《开皇律》。同比较完备的隋朝法律并未能阻止和挽救隋朝的迅速灭亡。可以说,隋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方面,对唐朝法制的影响也同样格外深刻,对后世封建王朝的立法也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也具有深刻的警示作用。对此,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曾做过精辟概括:“观(隋)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为总结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学者们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早在1956年,韩国磐就曾撰文《略论隋朝的法律》,在阐明隋律的进步性的同时,指出了“当时的律文与执行情况,还有颇大距离”。1982年,王天木、杨永华在《略论开皇律的地位和教训》一文中,在充分肯定隋《开皇律》历史地位的同时,进一步从法律执行情况的角度对隋朝法制的教训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作者指出,开皇中期,为了维护封建专制,隋文帝即开始背离自己制定的法律,尤其是晚年,不仅自己带头破坏法制,“喜怒不恒”,“用法益峻”,而且公开提倡法外用刑,使《开皇律》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损害了这部良法的进步意义。隋炀帝是个有作为的暴君,他所修订的《大业律》不仅大大减轻了刑罚,甚至作出了删除“十恶”重罪的大胆举动,但他实际上置《大业律》于不顾,继续在法外滥施刑威,造成隋朝的迅速灭亡。这种有法不依、法外用刑的状况正是隋朝统治短暂的重要原因。在沈国峰所撰写的《略论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兴亡史》一文中,从封建国家中皇帝个人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关系的角度,通过对隋炀帝两次立法活动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来说明封建皇帝对法制的态度关系到国家的兴亡。隋炀帝因任意破坏隋初建立的法制从而迅速败亡的历史就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