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