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珠海市营商环境的决定

一、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从市场环境、法治保障、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各个方面改革创新,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同等条件下,在市场主体待遇、规则、标准等方面做到与国内其他城市的最先进做法主动趋同。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将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措施和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驻珠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待遇,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标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公***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总承包企业合作,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性的融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违约处置等机制,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征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对依法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有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和评比、达标、认证、表彰等活动,重点清理、查处、整顿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审批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管理办法,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任何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鉴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由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可以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享平台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享平台即时反馈企业登记机关。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机制制度,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市、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应当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节点全流程在线办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系统的全面使用进行跟踪督办。

依托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制度,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

全面实行区域评估工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负责统筹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专项评估。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转变政府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