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提交给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刑事申诉书提交给什么部门:1、申诉状。 申诉要递交申诉状,申诉状可以由申诉人自己写,也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人代书。但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 申诉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于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刑事申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随申诉状一起,还要递交有关附件。如一、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申诉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能提出无理要求,不应搅闹机关的办公秩序,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逐级申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