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笛吓到人有法律责任么
鸣笛吓到人有没有法律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禁鸣区设置在城市里的学校、小区、医院、旅游景点等地点,在禁鸣区鸣笛则驾驶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禁鸣区以外驾驶员鸣笛惊吓到行人致行人摔倒受伤,因双方没有过错,则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3、我国的法律规定,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只有出现特殊的情况下,驾驶员才能根据需要和规定发出必需的音响信号,提醒行人或者是其他车辆注意,保证交通安全。
4、驾驶员在特殊情况下鸣笛提醒行人或其他车辆注意时,需要符合《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在遇到非机动车辆、年长、年幼的行人时,要主动让行,而不应该大声鸣笛,不然导致对方受到惊吓,或意外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由上可知,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按喇叭属于违法行为,吓到行人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没有禁止鸣笛的区域按喇叭的话是不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