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什么法律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形式上居于关键地位
目前预算法律制度法律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形式上居于关键地位,预算法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法,骨干法地位,原因主要两个方面:
一是预算法是财政法中的基本法。财政法与预算法的关系,从预算法的广义上来说预算法就是财政法;从财政法的狭义上来说财政法就是预算法。
二是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这个主要方面也即预算法调整的对象。
预算法是政府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上位法,是政府经济活动的控制法,在政府经济活动中具有"宪法"的地位,也被称为经济宪法。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财政运行则以预算为载体。预算要体现各级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和政策要领,体现政府怎么履行它的职能。这一逻辑下,必须用现代法制精神规范政府履职行为。预算法就是把政府的行为放到了法制的笼子里。
一、预算法开宗明义地申明了预算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进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也是人大预算监督的主要目的。
二、预算法强调了全口径预算,即各级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了一般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新预算法还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四、第五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含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收支。以部门作为预算编制主体,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汇总下属单位预算上报县财政部门一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八条)。这些明确了政府预算的组成体系。
三、强调建立跨年平衡机制(第十二条)。从2014年起,要求各级在编制预算时要开始编制三年滚动规划。这种编制方式就是要在预算的安排里面,既要考虑当前,又要考虑未来,做到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要求我们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做好精准预测。
四、明确财政转移支付是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的转移支付是纵向的转移支付。
五、强调预算执行的规范。在预算执行中出台增加支出的措施,通过下一年的预算来安排,不能安排本年度的预算。另外第13条特别强调,非经法定预算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着批准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不得实行,体现了“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同时对预算调整的范围作了清晰的界定。
六、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法定化,具体来说,就是指各级的预算支出,要按照功能和经济性质编列,不能仅编功能方面的,按功能只能反映政府的活动的方向和范围,但是是怎么实现的,具体的把钱都花到哪里了,只有按照经济性的分类来编制才能准确反映。二是要求人大对预算草案、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审。人大初审过后要出具一个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递交财政部门以后,财政部门应该按初审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要把处理情况做成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在这条规定下,对人大初审的机构是一个从严要求,必须要把初审意见形成书面内容,而且要发给代表,作为人大常委的工作机构也好,专门机构也好,在审核预算中间起到一个参谋助手的作用,称职不称职、初审意见提的有没有水平可以由人大代表判断。另外财政部门怎么处理初审意见、处理的情况也要向人大代表印发。这就限制了财政部门去和人大的初审机构勾兑。 三是规定了预算报告审查的重点内容 对预算报告审查的重点内容是48条规定,它有八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拿这八点来审查预算草案和报告。
法律依据:
《预算法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