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

宪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如下:

1、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2、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