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遇害法律问题
此次滴滴顺风车时间,家属完全可以起诉滴滴公司。该时间发生之前也就是在5月份滴滴公司已经就目前平台存在的问题即司机只能在当地所在地注册滴滴平台司机,不可以跨区域做业务,但是在部分地区还是存在漏网之鱼,也就是如果滴滴平台履行了他的运营安全行调整,该滴滴司机就部可能在次区域接到这个女孩的单子。
另外次司机在前一天就被投诉,平台并没有对此司机做任何处罚和调整,如果滴滴公司发现司机违规行为暂停业务也不会出现这个悲剧结果。
最后在发生这个时间后滴滴公司没有第一时间配合受害者以及公安机关提供司机相关信息,导致延误对司机的追讨和制止导致最终悲剧发生。
从以上情况来看滴滴公司存在不可推卸责任,所以家属完全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在该案前收到司机行为不当的投诉,平台理应及时受理,暂停派单并调查核实,却漠视安全管理义务,情节严重,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除此之外,平台还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向被害人及社会公众致歉,做出整改承诺,并采取多种措施弥补已经造成的伤害。”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暂时还没有相关文献,在告诉发展时代,企业进步巨大,但是我们相关部门法律规则还没有跟上,尤其在对业务不了的情况上更无法预估存在的潜在危险,相信通过此次时间,相关部门一定会对目前告诉发展的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做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