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委托书必须24小时开具吗

法律主观:

日常生活中,由于治安防范体系的不健全,人们可能会受到人身伤害。一旦遭受伤害案件,常常需要进行伤情司法鉴定工作来衡量后续审判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二、伤情鉴定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法医伤情检验鉴定工作,保证法医鉴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厦门市局于10月15日制定下发《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对法医鉴定工作进行细致规范。(一)是明确管辖分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承办伤害案件需要进行法医伤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原则上按照案件管辖原则受理伤检鉴定。各分局的鉴定机构受理本分局承办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水陆交通分局法医伤情鉴定由分局法医受理检验,市局法医参与鉴定,加盖市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章出具鉴定文书。市局鉴定机构受理市局各业务部门及机场公安分局主办的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不服分局鉴定机构初次鉴定提出的复核鉴定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的伤情鉴定。(二)是明确职责任务。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应当在受理伤害案件后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指定单位民-警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对有体表损伤表现且可能不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法医出具的鉴定文书仅对经办案单位确认的病历资料有效。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三)是细化工作环节。《规定》要求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对个别案情紧急,需对伤者损伤程度作出初步判定的,法医可根据病历资料和损伤情况出具临时简易的“初步伤情检验意见书”,办案单位可根据该意见书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但不得作为结案的依据。办案单位紧急处置后,应尽早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法医受理检验鉴定后,应认真做好各类台帐登记、原始检验记录和阅片记录。对创口、疤痕的长度处于临界值的,应至少有两名法医鉴定人在场,且应加贴不少于原创口长度的比例尺拍照固定。涉及容貌毁损、关节活动功能和视力、听力检验,可能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3-6月后进行检验,视力、听力应有相应客观检查记录。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和国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鉴定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伤情复杂、伤病***存等疑难鉴定需聘请专科医生讨论会诊的,办案单位应制作《鉴定聘请书》,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刑侦支队技术处法医科协助邀请1至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会诊结果可作为法医作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办案单位承担相应的聘请专家费用。法医受理伤情检验鉴定委托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三、伤情司法鉴定委托书如何写司法鉴定委托书一般是有警方进行进行书写,交送至相关司法鉴定执行机构,具体的格式如下:书写案号、委托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委托日期、送检人、委托事项和要求、送检材料、案情摘要、被鉴定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其报告发送方式:自弱邮寄约定事项:1、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进行。2、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3、委托人在被告知本案鉴定人后,如认为必要,可在二天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4、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提供虚假情况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5、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材,如检材不符合要求的,其鉴定或检验结果仅供参考。6、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7、鉴定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8、依据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协议方式),收取鉴定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圆)备注: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和受理机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综上所述,伤情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受害人或者受害者的亲友在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由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且告诉受害人到公安机关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认定,然后由相应的司法维权。如果受害者对伤情司法鉴定的结果不认可,受害者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委托相关律师进行维权。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