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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案刑法学分析:
罪名:故意杀人既遂(刑法232条)
侵犯的客体:人的生命权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暴力手段“钝性凶器打击头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
犯罪主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马加爵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本案中马加爵的辩护律师曾提出被告是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行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实事证明马加爵在逃亡途中曾购买过一个复读机,为的是录几句话留给家人。从这些行为可以证明被告意识清晰,能控制自己行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精神分析报告也证明其并未患有精神病。)
其他:被告不具有其它从轻、减轻刑罚的情节。而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个人认为,马加爵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大的关注并不是因为他杀了几个人(中国每年杀人犯多的很),而是因为他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马加爵的问题其实是整个中国教育的问题。
学校不能注重教授知识,更应该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如何遵守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