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签收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第一、证明效力最高的一种,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盖章。公章的证明效力高,收货方应当对其加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第二、有承运人的签章,但没有收货方负责人或经手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收货单位公章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只有承运人盖章的情况,存在于以快递,托运、邮寄方式等等送货的情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调出收货方签字的送货单。仅有承运人签章的送货单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承运人作为买方和卖方的运输纽带,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当将货物送达至收货方。该证据的缺陷在于,如果收货方否认收到货物,且无法调出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记录,单凭送货单票面本身无法直接将卖方(送货人)和买方(收货人)联系起来。如果有其他证据辅佐,如发票抵扣等,法院还是会确认送货单的效力。因此,在委托承运人送货的情况下,需要保留送货的快递单、托运单、邮寄回执,在货品名称栏里尽可能填写详细。

第三、最为复杂的一种情况,没有收货方签章,只有收货方签字。这种送货单的签收具有一定的瑕疵,在庭审中,收货方可能作出以下两种抗辩:第一、收货方承认签收人为收货方员工,但否认该员工获得签收授权;第二、直接否认签收方的身份,非为收货方员工,也否认对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