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以及宣传表彰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动落实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社会文明建设成就,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景区、展览馆等公***场所和城市公***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宣传文明行为。第二章 倡导和规范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行为:
(一)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
(二)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四)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五)关怀、尊重军人军属;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文明行为。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场所环境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爱护花草树木;
(二)在公***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三)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其他维护公***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同维护公***场所管理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
(二)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四)娱乐、健身时避免因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影响周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公***场馆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服从现场管理,离开时不留垃圾;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选择低碳、绿色、文明的出行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车出行时,礼让斑马线,避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
(二)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抢占座位,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三)规范使用、有序停放***享交通工具;
(四)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行业规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不圈占、不破坏公***绿地,不在城市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采摘花果;
(三)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