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重要性的名言
法律重要性名言警句
1、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古罗马马略《名人名言集》
2、 稳坐权力宝座的人很快就会学会思考安全问题,而不是图发展这 一治国的最大的课题。——美国詹·拉·洛威尔《名人名言集》
3、 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稳定和合法化,而且在法治国家中, 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个国家权力的限定和削弱。——德国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
4、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 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国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
5、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而且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 于立法者。——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6、 个人、权力一类观念绝不是普遍的自然生成的事实,它们实际是 价值,是某种基本的文化立场或者态度。——中国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7、 与和平的目标密切相关联的,是安全。法律规定了一些行为规则, 人们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生活。人类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愿望,希望根据 某种规则生活。——英国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8、 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 的一些法律条例。后得的权利是以法律条例为根据的权利。——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9、 国王的主要义务在于依据法律管理人民。国王并不享有无限的权 力是我们的欧陆日耳曼先辈的宪法。这不仅符合自然、自由、理性和 社会的原则,而且一直被视为英国普通法的显然内容……——布莱克斯通——摘自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10、 天赋的权利又可称为“内在的我的和你的”;因为外在的权利必然 总是后得的。——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11、 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 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12、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3、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 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亚里士多德——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14、 如果压迫者们认为一切有利于暴政的法律合乎宪法,而不再承认 那些抑制暴政的法律合乎宪法,那么我们就会陷入比起宪法使我们摆 脱的那种压迫更加不堪忍受的压迫之下。——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15、 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 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 地配置权力,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 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中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16、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 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一种权力,国 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安全. 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战。我们将 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7、 如果法律的地位在统治者之上或者统治者的地位低于法律,那么, 这些国家就得到了拯救……——古希腊柏拉图国家使空洞的法律权利成为实在的,因为它满足了法律的要求。——英国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
18、 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中国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19、 治国之有法,犹治病之有方也,病变则方亦变。——康有为——摘自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
20、 从来没有政治法律的国家,任用何教,总是亡国。这咎不在佛教, 在无政治法律。——中国章太炎权利和欺诈决不能***处。——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21、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 复存在了。——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2、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 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3、 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 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24、 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授予同一群体,也就是授予其成员每 天都在变化的一个群体,这绝非明智之举。在我看来,这三大主权部 门永远应该区分开来,如此区分的目的在于它们相互制约。——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选》
25、 一个立法权、一个执行权以及一个司法权,这包含了所谓的和理 解的政府之全部。正是通过平衡这些权力中任何一个和其他两个权力, 就可能制约和限制人性中趋向暴政的驱动力。——美国亚当斯《亚当斯演说集》
26、 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布雷克顿——摘自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27、 由国王提名但不能由国王随意撤职的人组成的特定机构,这种独 特和分立的司法权的存在构成一个维护公***自由的主要因素,除了在 某种程度上普通司法既与立法权又与执行权分立,这种司法权是不能 长久维持的。——布莱克斯通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 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 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因此,法院没有义务,甚至没有资格 去服从行政机关及其首脑即政府的指示。——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28、 一个代议机构集政府治理与立法这两项权力于一身,不仅与权 力分立原则相抵触,而且也与法律下的政府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 相融合。——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29、 立法并不意味着掌控财政、批评行政或包揽在英国由议会所承担 的百分之九十九的事情。立法机关应当立法,亦即依照科学的法理学 原理构造善法,但是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一如它欲求自己的 独立性受到尊重一样。——法国拿破仑《拿破仑文集》
30、 跟其他宪法一样,分权仍然是增强治能的:它能够使交叉管辖的 问题得到解决,能够解开不明确的命令链并有助于克服致命的功能混 乱。作为政治方面的劳动分工,由于专业化强化了对多样化的社会问 题的敏感度,所以分权是创造性的。——英国霍姆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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