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
(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等具体事务。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等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的公***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屋租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
(三)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五)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六)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机构按要求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并定期对房屋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
房屋安全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协同实现全市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