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中隔离费用标准

境外入鲁人员隔离费用:

1.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

2.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3.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

4.对于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

关于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诊疗费用

1.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境外入鲁人员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3.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

4.对于境外入鲁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

集中隔离的标准是:

1、与居民小区保持一定距离,远离水源取水点;

2、应有便于隔离观察人员接收、疏散和转运的通道;

3、因集中隔离场所不能使用中央空调,需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4、隔离观察点要设置清洁和污染两个通道,两个通道不得交叉,以防交叉污染;

5、隔离观察人员排泄物和污水在排入市政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

6、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垃圾要有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要设在偏僻、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临时存放点垃圾箱(桶)必须有盖。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