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15日还能起诉吗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15日还能起诉吗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15日还能起诉吗,劳动仲裁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好一些资料的,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途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都适合劳动仲裁的情况,下面看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15日还能起诉吗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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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超过十五日不能再起诉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则已经丧失了诉权,裁决书法律效力已经生效。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

 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超过仲裁裁决规定的十五天期限,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不可以了,超过仲裁裁决规定的十五天期限,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立案受理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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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过了15天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起诉,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起诉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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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期限

 1、劳动争议申诉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同于仲裁裁决书。

 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规定具体期限。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