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诊属于医生自愿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范畴

义诊属于医生自愿的行为,属于道德范围不属于法律范畴。

有一定诊疗技术的人(不一定有行医资照)出于热心、同情、关爱的善良感情,为亲友同事义诊,或为乐于接受者义诊;例如,和免费救治受伤游客。

医学学员、学徒及医学爱好者,为了参与临床实践,主动进行义诊以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

正规医院在政府(卫生、民政、科技等)管理部门或协会的组织下,选派有执业资质的医师免费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

有些药品生产厂家或者药品经销商,聘请医师举行义诊活动,以义诊为名,行促销之实。虽为利润而来,但也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问题是这类“义诊”的负面作用很大。

义诊行为是否形成合同关系

(1)义诊不一定有损医务人员的形象,反到有助于树立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光辉形象。义诊更能体现“医者仁术”的本色。

(2)义诊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对穷人而言,意义更大。不管是农村、山区,还是城市社区,都需要正规的义诊,需要有资质、有能力的医师送医送药。我们所做的很多义诊其实是很受群众欢迎的。这不能因为一些事情没有做好就抹煞掉。

(3)对于义诊,首要的是规范。很有必要对各种义诊都划定一定的条件,什么样的义诊该大力提倡,什么样的义诊要有限度举行,什么样的义诊要严格控制,都应该有一些规矩!而对于假借“义诊”之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营销活动的“伪义诊”则必须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