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如何废除死刑的?
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而自1966年11月16日后,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
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最初期殖民地政府曾对华人执行斩首之刑,处决的地点为九龙寨城前的空地。
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判处死刑。
1965年,英国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但香港仍然保留,没有跟随,香港最高法院其后还多次判决死刑。
可是,香港的刑法毕竟受到英国的影响,因而自1966年11月16日后,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
在往后一段时期内,死刑判决后,死囚通常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港督运用特权赦免。港督一般都予以赦免,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有的甚至改为有期监禁。
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并完成了有关条文。
香港立法局于1993年4月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