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问关于台湾法律中的失踪人口死亡界定的问题

怎麼样才算失踪人口?

查寻人口系指在台设有户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随父(母)或亲属离家而不知去向。

(二)离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灾难(例如海、空、山等灾难)。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学未归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碍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灾难(例如水、火、风、震等灾难)。

(九)其他失踪不知去向。

人失踪多久宣告死亡?

*失踪人失踪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

*失踪人为八十岁以上者,得於失踪满三年后,为死亡之宣告 。

*失踪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於特别灾难终了满一年后,为死亡之宣告。

我只查到民94年修订的法律,因为不是法律学生,不太清楚近年来是否有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