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法律主观:
传统法制观念认为,婚生子女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子女须为由婚姻关系之父母所生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受胎而出生,这就排除了由夫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3)该子女须为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夫与妻之外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4)该子女须为生父母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受胎之子女,这就排除了婚前受胎、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以上要件中,(1)、(3)比较容易证明,一般可直接根据生母怀孕、分娩的事实和生父母婚姻关系存在的状况予以确认。但是要证明(2)、(4)就比较困难。为解决此难题,世界各国立法几乎都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从世界各国有关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立法分析,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有三种 其一,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其二,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其三,子女是在 婚姻存续期间 或婚姻解除后300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我国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子女婚生性的标准,对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也同样没有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是: 1、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因此,即使是婚前受胎,但在婚后出生的子女仍是婚生子女,即使是在婚姻解除后出生的子女,但受胎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仍推定是婚生子女。当然,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更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推定,同时也认定所推定的子女的血缘采自于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