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扶养义务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夫妻扶养义务

《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同时,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怎么办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情结恶劣,构成 遗弃罪 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三、抚养关系与扶养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刑法》、《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 法律适用 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