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索赔算不算敲诈

职业打假人索赔算不算敲诈

 职业打假人索赔算不算敲诈,“职业打假人”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政府应当积极地利用、引导、规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合法的打假人给予合适的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算不算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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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虽然职业打假者也是知假买假,然后向销售者索赔,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但恶意打假是利用假货掉包真货或者自带假货等方式,以购买到假货为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职业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构成敲诈。

 近几年,由于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宣传,全国各地涌现出一大批“职业打假人”,导致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大量增加。在审理”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案件时,有的法院表示支持,也有些法院不支持这种赔偿,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受理。不过,类似徐闻县人民法院将原告”职业打假人“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在全国实属罕见。陈之强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职业打假的刑事边界、法律红线又在哪儿?

 “打假不等于‘瞎打’,要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行事。什么是瞎打?就是起诉理由不成立,比如一个非食品类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赔,国产产品要求提供进口产品的文件,这就属于瞎打。不过,即使是瞎打,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也是有争议的。”“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认为,从底层逻辑来讲,这涉及打假人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如果明知道诉讼理由不成立,利用商家怕麻烦心理,还敲诈对方一笔钱,这就涉嫌敲诈勒索了;如果打假人不太懂业务,并非故意“瞎打”,只有少量这种行为,则不应该被认定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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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人”向生产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监管部门有无义务提醒商家尽到法律责任,以规避“被打假”的风险?近日,在九江发生的一起“职业打假人”事件,再次引发了相关问题的探讨。

 目前在立法层面,各界预期将在2016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仍“千呼万唤难出来”。有学者刊文指出,这或与《条例(送审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引起巨大争议有关。专家认为,在对 “职业打假人”进行约束的同时,也要正视他们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建议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他们引导到合法轨道,形成一股***治的力量。

  “职业打假人”合法性再引争议

 近日,因为一则报道,“职业打假人”再次引发关注。

 3月26日,九江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火车站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坚称在某超市购买到了过期食品,而超市则表示并不存在。鉴于双方都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过期食品的归属方,最终经调解,超市赔偿举报人1000元。

 熟料,该举报人又拿出一瓶过期食品,称是在另一家超市购买的。执法人员意识到举报人可能是“职业举报(打假)人”,过期红油豆腐乳的来源也令人生疑,当即驳回举报人的投诉,并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违规。

 事实上,自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界定,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后,“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再度备受质疑。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孙某与他人以打假为名,专门选购没有中文标识加贴的进口商品“打假”,向商家施压索要赔偿,最终被当地检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

  是否涉嫌违法?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拍手称快。”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说,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在他看来,“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身份,但也未规定不许知假买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越界。

 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一般专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人。由于“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具体到江西而言,《江西省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兼职教授王有银指出,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虽然成为司法界目前的趋势,但是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具体区分处理,在消费者比较敏感的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公***利益的领域还是应该重视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回应。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职业打假人’尽管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一般也不宜认为涉嫌违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法学博士李迎春提到,“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可能不纯,有关法院的判决虽有限制“职业打假行为”的个别判例,但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定,并没有直接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法。

 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曾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5月,最高法办公厅下发了对工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其中虽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但也指出,“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和解后监管部门还应“有假必查”

 在本案中,虽然经调解超市赔偿了举报人1000元,但由于无法证明过期食品的归属方,监管部门没有对商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这其中值得思考的是,倘若假货归属确定,但生产者、经营者已与“职业打假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监管部门还要不要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者、经营者与‘职业打假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解决的是民事问题,但是不能豁免生产者、经营者的行政违法责任。”王有银评论道。

 李迎春也认同这种说法,他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在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商品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生产者、经营者与打假人之间的和解,并没有改变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市场秩序的本质。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反证了市场上的一些混乱局面。”颜三忠提到,真正职业打假的主角还应当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拓宽监管渠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生产经营者造价售假行为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做到“有假必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4月18日,濂溪区市监局火车站分局组织辖区内火车站周边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次集体行政约谈,向参会个体工商户介绍了近期存在于火车站周边职业打假人日益活跃的现象,也普及了识别“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等常识。

 “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首先应当采取肯定的态度,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置。但对于他们再次获取高额赔偿时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实应向生产经营者宣传、防范,让其非法目的不能得逞。”刘东强说。

 不过王有银也建议,对待“职业打假人”,可以从符合公***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引导,使其能够起到协同治理的作用。

  打假之路何去何从?

 一方面,职业打假索取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让社会诚信体系受到损伤;另一方面,职业打假确实大大打击了假冒伪劣,对净化市场环境颇有裨益。两难之下,职业打假之路又该何去何从?

 “这主要是法律漏洞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完善的是相关法律。”颜三忠说。

 值得一提的是,各界预期将在2016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仍“千呼万唤难出来”。有学者刊文指出,这或与《条例(送审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引起巨大争议有关。

 颜三忠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是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对不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则要约束。需要理性对待“职业打假人”,同时疏通消费者维权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让消费者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能“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这样才能减轻对“职业打假人”的依赖。

 刘东强也指出,“职业打假人”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政府应当积极地利用、引导、规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合法的打假人给予合适的支持。通过多种方法净化市场,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和谐***存。

 王有银也说,对于确实属于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职业打假人”,其又是一股正能量的***治力量,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所以,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

 “‘职业打假人’的问题,的确也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面临的现实窘境。”李迎春分析说,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鼓励消费者打假维权;另一方面,对一些以打假为名实为谋取巨额利益的行为确有必要加以规制和惩处,但执法实践中如何去评判却又存在难题。其根本问题在于,“职业打假人”与正常的消费者应如何区别,这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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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到“打假”我们老百姓聚焦的目光都是官方组织的打假活动,例如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在3.15晚会上呈现出来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由国家重拳出击进行报道、打假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是老百姓最减气的一天,殊不知这成功打假的背后有一种隐形助手-职业打假人,他们长期隐秘在消费者第一线进行调查、发现举报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情报,为此,鹰盾论讨债今天就带大家揭开他们那神秘的面纱:告诉你什么叫“职业打假人”为您揭秘他们不为人知的一面。

  职业打假人简介

 职业打假人指一种新型隐秘的职业,他们主要是以赚钱为目的打假职业,利用商品过期、商品假冒、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最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近些年延伸到受企业雇佣调查、发现假冒商品,然后他们会追根溯源查找商品的制假窝点取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抄打击。

 我结识一位职业打假人,据他介绍职业打假人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他们长期都处于半隐身状态,出行都是墨镜不离眼,把自己装饰的越普通越安全,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经常都是触碰对方的核心利益,存在一定的被报复行为,所以他们也属于高危职业。

 职业打假人在购假之后,50%以上的他们都会与商家“私了解决,不愿意私了的他们会去工商举报,或到法院起诉,就在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每年的诉讼就有加起来就有几百起,因考虑到自身安全,很多都不是用“职业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诉的,客观上说,也只有赔钱才能触动商家的利益,促使他们把问题改正,针对那些屡教不改的企业更是他们所打击的目标。

  商家:“他们是在借机敲诈”

 对于被举报商家来说,这些所为的“职业打假人”令他们感到头疼。北京、上海的一些著名购物中心的一些负责人这也评价道,这些人职业打假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一般都先给商场打电话要求“私了”。“其实就是为了要钱来平息这场风波”

 职业打假人要求“私了”时,他们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很多商家出于商业声誉考虑,那么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场也不愿意闹到法院,通常都会选择“私了”。“他们就是在借机敲诈,而且是以此为营生的职业。

  法律认定

 我们知道根据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也在2014年3月15日起就开始施行。

  读后评价

 由于职业打假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也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类型,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真正站在老百姓利益出发,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英雄。

 但这其中也有部分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他们就闭嘴,假货越多他们赚的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打假,不会告诉群众也不希望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怎么识别和预防假货。

 其实我们认为“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他们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他们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安全风险、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方面,一些假冒伪劣、过期、违规商品进入老百姓的口中,危害可想而知,假冒伪劣商品是切身触碰我们老百姓安全的行为,我们应当给予职业打假人更多的理解,让更多的职业打假人参与进来一起维护我们老百姓的核心利益,真正做到全民打假让那些假冒伪劣、过期产品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