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传票必须在开庭前什么时候送达
当庭审理不用公告送达,须公告才能送达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民事诉讼传票提前三天送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简易程序审理可不需传票开庭。
法律分析
根据民诉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的简易程序为什么不适用公告送达,法院在排期确定了开庭日期后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通知和送达。一般来说法院传票送达期限虽然法律规定是在开庭三日前以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