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后的执行分配顺序

财产保全是法律为债权人设立的保证债权有效实现的制度,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那么是不是只要申请了财产保全,就一定能保证债权实现呢?在执行阶段,对已经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和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是按照什么顺序分配,首先要看被执行人属于公民或其它组织,还是属于企业法人?其次要看债权的债权属于优先受偿债权还是属于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2条至512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513条至516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516条规定: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律研习是一个抽丝剥茧的过程,需要层层分析。被执行人属于公民或者其它组织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享受利益,如果属于普通债权的,即便是申请了财产保全,也是与其它同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按照比例分配。如果被执行人属于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法人破产,如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剩余财产按照财产保全的顺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