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性质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性质上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检察机关,而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主要包括:
1、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怍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
3、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4、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5、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