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法律
“亲吻权受伤害”案: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陶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对陶某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侵犯了陶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性权利受损害”案: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夫妻二人以环卫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受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两个案例中,前一个案件的诉求未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权利,后一个案件的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是一种法定权利。事实上,性权利显然是中国的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对于由它引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坦然接受,而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请求。不管审判该案的法官如何解释,其裁决的依据显然不是源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而同样是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亲吻权就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成功范例。被告仿照印制原告的瓶贴装璜生产自己的白酒,从中获利。若单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告其瓶贴装璜上的图案、文字、颜色等,不属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之列,被告仿照瓶贴装璜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当时我国尚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被告这种“打擦边球”的不正当手段竞争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面对法律的缺失,二审法院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诚实信用原则、第5条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和第7条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由此创造性的利用原则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认定,弥补了规则的漏洞,有效的维护了诚信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