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被征地农民的界定;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社保资金的筹措、安排、使用以及监管;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基础资料、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坚持分类参保,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的原在册农业入口。该类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1、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承担8%),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当地政府***同承担。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问。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当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本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004年3月15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按照《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该类人员以《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川办发〔2008〕15号文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政府补足。该类人员和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徽费基数,按7 5%的缴费比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当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继续缴费期间及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4月11日以后,参保时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失业保险。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缴费标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24个月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门诊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纳入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与当地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一致的失业保险待遇。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教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成都市农民养老倪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按照《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执行。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2008年4月11日以前,已按《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规定安置了的被征地农民,从其规定。2008年4月11日以后,成府发[2004]19号文不再执行。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同级政府***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查

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区(市)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项说明。

市劳动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对未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相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各地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