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投教产品,以投顾模式来做引流,合法吗?
一、投教产品:
音频、视频、线下培训,主要受众为金融市场投资者,包括证券、期货、外汇、固定类理财等投资者,目前投教市场输出的产品主要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产品的定位主要为实战经验及策略类。
故今后在投教市场上,必定会分流出两种产品模式,即以市场为导向的实战类产品以及以政策为导向的基础类产品。两种产品在风险等级、运营模式、盈利特点、政策监管等诸多方面会有着不同走向。风险有以下几种。
1.资质风险
投教平台设计众多领域,包括互联网平台、用户信息采集、投教产品的制作发行、网络直播、教育培训等,在正式运营前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牌照方可展业。如果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然展业,可能会导致相关主管部门责停、罚没、吊销。
2.产品风险
投教产品的风险来源于制作人的资质问题,产品输出方须取得与投教产品相关的从业资质,此外产品的内容上须严格与投顾进行切割,严禁变相提供任何具体的操作指导和建议。产品的制作出版发行及网络直播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备案,遵守网络文化产品的传播规则。对于投教产品内容质量上须保证与宣传描述一致,观点、经验、策略类的内容制作上须提供合理依据或者来源,确保内容的价值性和客观性。
3.模式风险
不同的投教模式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不一,在涉及顶层的商业模式时,须系统考量不同模式的最大利弊。严禁从事诈骗及非法经营活动,根据自身资源要素选择最适合自身的运营,笔者根据接触到的运营方情况,总结了一***分为六种商业模式:第一种为纯粹平台模式,只为投教产品供给方与受教方提供媒介平台和结算系统服务;第二种为半平台半产品模式,该模式为运营方打造居间平台+产品输出模式;第三种为挂靠模式,即运营团队整体挂靠或者承包有资质的投教平台,作为代运营模式;第四种为入驻合作模式,即运营团队物色讲师与各投教平台签订入驻合作协议,向平台输出产品,平台进行代销;第五种为纯粹代销分销模式,即运营团队不产出任何投教产品,只为产品方进行代销分销;第六种为自有终端模式,即运营方往往为券商、期货公司或者其他大型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自带优质讲师,继而开发投教终端平台直接向投资者兜售。每种模式都会面临风险,当然我们也关注到由于资质的问题,一些团队往往会选择代理、代运营、承包、外包、代销等,这也是基于资质牌照的考量。
4.政策风险
由于民办盈利性投教机构属于新兴行业,可能存在着监管的滞后性,现阶段监管层面的态度尽管比较模糊,不代表今后的监管走向。正如此前的诸多场外金融衍生品经营一样,宽松的经营环境跟高压的打击态势的转化只是时间问题。所以经营者在展业过程中,尽量做到合规展业,避免简单粗暴的展业,随时关注监管层的监管政策,不断根据监管政策修正产品和运营模式。
5.销售风险
笔者曾在写过一篇名为《投教+投顾模式合规性法律分析》的文章中曾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源作出预判,百分之八十的客诉源是由于前端营销不合规产生的,这也正是狠抓前端销售合规的重点所在。特别在投教行业,考虑到课程的出货率和产品价位线,可能有的投教运营在销售上人为设置了一些营销噱头,包括各种诱导误导、夸大隐瞒、欺诈等,甚至采用类投顾的销售模式,再次不一一列举。该风险很可能演变成诈骗或者其他金融类犯罪,不得不防。
6.招商风险
在一些不产出内容的投教平台往往采用招商模式,将产品制作交由合作机构完成。或者是一些没有销售资源的投教平台,采用招商模式,由合作机构进行代销。由此必然产生合作分工展业。由于引进的合作机构可能一切以销量业绩为导向,忽视了合规及风控的重要性,往往在制作或者销售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而这些平台往往事中无法监管,即便有的平台会对合作机构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那也无法防控全链风险。故引进不合格的机构,往往会产生诸多风险,譬如产品制作、销售、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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