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特殊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特殊民主法律行为,特殊在是否生效方面,就是成立和效力不影响。与单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判定差别不多。
当事人根据各种特殊情况,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生效或失效进行影响而已。比如合同规定生效与失效的条件,这样的合同就是依约履行。如果满足合同设立生效条件,即就履行合同,如不履行即可追究违约责任。违约与缔约过失的分水岭就是生效。生效之间的问题基本就是缔约过失问题,生效后不履行就是违约问题。
除生效条件的合同,就是对生效进行个条件的约定而已。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即是成立有效但是不生效的合同。生效不生效就是履行或不履行的问题。如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即是成立有效生效。
附生效合同就是影响什么时候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就是对合同失效这个条件进行约定。除解除合同就是影响什么时间失效。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条件未到之间的状态是成立有效但未生效,其生效与否看条件情况。
权利滥用情况。不正当的促进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就是欺诈,可以撤销合同。不正当的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就要履行。这就是拟制效力。
确定发生的就是附期限,不确定发生的就是附条件。比如如果活到100岁就赠房子给,这个活到100岁是不确定的就是附条件。如果明天9点下雨就履行,就是附时限。下雨是确定的,就看时间。
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附的这个事实是确定发生的还是不确定发生的。
总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另就是特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效力、生效与失效。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即成立。效力仅有有效或无效,符合单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有效。生效看约定期限或条件。
成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合意即成立。效力有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1.有效的条件是就是“强、公、主、意”,强就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即不违反公序良俗,主即主体具体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即意思表示真实。2.无效的条件就是“强、公、主、意、恶”。强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即违反公序良俗,主即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恶即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的客观判断标准,互相勾结、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效力待定的条件。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意思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