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

3、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因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连带债务担保人什么情况下能免责?

1、如果担保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伙,诱骗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可以免除责任;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不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内向担保人主张还款权。在此期间,债权人不行使权力的,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