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一、转变工作理念,聚焦纪律发力

以纪律的思维思考问题。纪律思维体现了对纪律的理解和态度。过去有些同志思想认识出现偏差,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认为纪委就是党内的“公检法”,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满脑子都是法律条文,案子不查出涉嫌违法问题不放手,甚至连讲话都用法言法语。司法机关是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使用法言法语理所当然。纪律检查机关姓“纪”不姓“法”,从制定方案、初查初核、立案审查到对外公布违纪案件,就要回归自己的执纪本色。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去除70多条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监督执纪新的要求,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工作重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描述事实从“法言法语”向“纪言纪语”转变。量纪定性严格按照“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对外通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纪、后违法的原则,规范违纪行为排序,并对违纪行为从党纪角度作出否定性评价,使监督执纪问责真正向党章规定回归。

以纪律的戒尺丈量问题。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是治党之重器。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管好纪律,是党章赋予纪委的根本职责。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如果不用纪律而仅仅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党员言行,实际上把党员的标准等同于公民的底线。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委必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而不能仅仅是处理极少数有严重问题的人。《准则》向全党鲜明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了细化,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回归党章“原教旨”,紧紧围绕纪律和规矩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判断是非曲直,使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

以纪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党纪是约束党员的党内法规,约束力明显强于国法。《准则》明确告诉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达到的哪些标准;《条例》指出全体党员哪些不能为。监督执纪问责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必须运用纪律规范、纪律精神和纪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严密推理判断,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不管什么工作都要冲着纪律去,围绕纪律开展工作。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之间的辩证关系,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治,避免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查处少数严重违纪党员干部。转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审查方式,在抓“快”上下功夫。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快查快结,提高审查时效,以减少审查成本和安全风险,发挥最大综合效应。

二、创新方式方法,挺纪律立规矩

在抓早抓小上着眼。以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政绩观出现偏差,只管抓大案要案,不管小节小问题,这实际上是政绩观错位,导致我们的同志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是“阶下囚”。《条例》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细化,明确处理依据,以前范围不清晰的违纪行为,现在可以“对号入座”。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紧盯“极极少数”严惩不贷,更要针对“大多数”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机制,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和敏感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对一些厅级领导干部违纪行为作出“断崖式”处理,这是抓早抓小的一种探索,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日常监督上着手。《准则》和《条例》面向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监督执纪问责立足点放在管好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上,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对任何违纪行为,都必须先于法律作出反应,做到“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不能让党员干部在法纪之间徘徊。从今年1-11月全区立案审查的5453起案件结果看,大部分涉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的领导干部,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如果在其靠近纪律红线时大喝一声,及时将其拉回正轨,就能有效阻止其滑向腐败的深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通过明察暗访、巡视监督、年终考核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纪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综合运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一层一层阻挡,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到监督就在身边,陷阱就在脚下,成败就在手中,避免量变引起质变,在迷途上越走越远。

在严格执纪上着力。世间事,做于细,成于严。要使《准则》和《条例》发挥威力,关键在于严格执行,严肃纲纪,一寸不让。如果束之高阁,再严的纪律也会变成摆设,成为一纸空文。今年1-11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居高不下,立案数、结案数、处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数量分别同比增长37.56%、43.26%、44.29%、37.2%,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一方面表明我们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也表明广西反腐败形势与全国一样,依然严峻复杂。形势越严峻、任务越艰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越要严格。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眼里容不得沙子”的严肃性和认真劲,坚持在“严”字上下功夫,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增强纪律审查的震慑力。建立健全纪律执行问责机制,对纪律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格实施责任倒查,通过问责倒逼《准则》和《条例》落实。

三、提升执纪质量,维护党规权威

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准则》和《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为监督执纪问责划定了各条杠线,这就意味着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党章、党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实践中,确实有些纪检机关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经常出现先斩后奏、报批程序不及时、重程序轻实体甚至打法律擦边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执纪问责质量。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更要心存敬畏和戒惧,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矩,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回避制度、保密纪律等,严格按程序办事。该请示的要请示,该报告的要报告,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坚持以纪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无论是线索处置、还是立案调查,都要严格按照实体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证据意识,合法合规提取证据。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缴、登记、保管、处置分离,加强对涉案款物规范管理,防止涉案财物被挪用、截留,占为己有。

突出重点精准监督。把纪律执行到位,纪检机关必须带头学习《准则》和《条例》,先学一步,学深学透条文,并将其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教科书,有效运用指导工作实践。以往有的纪检机关热衷于查办违反法律的案件,而不重视查处一般性的违纪问题,主要是没有深刻领会党纪的真谛。从实践中看,当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行为大有人在,但真正因为违反这些纪律受到查处的党员并不多。“打蛇打七寸”,抓住了关键的节点、环节,才能真正把纪律管到位、严到底。纪检机关要对照党章和党纪党规的要求,把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主动出击,全方位、多渠道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把握好纪律审查节奏,持续加大审查力度,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不折不扣执行处分。落实《条例》,除了要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还要把纪律处分决定100%执行到位。处分决定执行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个环节。如果纪律处分打了“白条”,《准则》再怎么倡导,《条例》再怎么严格,都将成为空谈。今年初,自治区纪委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存在宣布、送达不规范,处分决定未入个人档案,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工资级别档次调整不及时不到位、选拔任用把关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服刑人员“吃空饷”现象。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和反馈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强化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纠正,通报问责,确保落实制度无例外,执行党纪没商量,防止违反纪律者逍遥于“纪”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