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城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相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具体管理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开发的,应当保证乘客通行、候车环境不受影响,并事先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于商业、办公或者居住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期限、收益用途等事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将其纳入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交通、公***服务、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划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保障换乘枢纽、公***汽车站点、停车场等公***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风貌相协调,并进行整体设计。
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公***安全、公***服务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准,负责做好施工区域现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道路通行等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施工作业等客观原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其相邻拟建物业的地下基础设施需要整体施工的,可以由建设单位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先行建设;建成后,在相邻物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依法将该地下工程一并出让,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