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垃圾分类处罚条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关于处罚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混合驳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保持其正常运行的;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原文:《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