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重整、和解程序

一、重整程序

(一)重整概念及特点(了解)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根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须符合两个条件:

(1)申请的提出,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2)出资人的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重整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三)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的表决

(1)表决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的批准

(1)批准程序。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

(3)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主体。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监督主体。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监督期限。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5.重整计划的效力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后果

二、和解程序

(一)和解概念及特点

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债务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

(3)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的内容(了解)

2.和解协议的终止及无效(了解)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2007年考题在( )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 和解协议是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

B.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C.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D.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

E.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

答案:ABC

解析: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2008年考题在破产企业重整期间,当出现( )的情形时,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D.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E.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答案:BCD

解析: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