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婴幼儿的食品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标准;标签、标识、说明书等标识;对于食品的质量要求与检验方法都是有食品安全的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2、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3、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4、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综上所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