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要执行什么标识规定大神们帮帮忙
2008年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确认了牙膏、沐浴液等生活用品归属于化妆品范畴,并要求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高效、抑菌、抗皱”等用语被禁用。更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质检总局发布的新标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明确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应使用“全成分”标准,规定化妆品制造商必须用更科学、更精确的标注,替代概念模糊的标注,必须明确标出化妆品的所有成分,并按含量百分比的顺序,由高到低排序标注清楚。根据《规定》,有3大类近百个词汇被列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用语,其中包括:特效、瘦脸、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等虚假夸大用语,另外还有除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内分泌等术语。今后厂家如在化妆品的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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