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不受法律约束对吗

不是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主裁量权。

法律分析

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约束范围内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之所以赋予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阶段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权利之间相互制约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监督和约束行政权,从而防止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害。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制度,无疑是确保这种监督与约束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第二,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法治观念不断深入的必然结果。法治观念的首要原则便是依法行政。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而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理应利用法律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与约束。第三,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作为权利最后救济途径的必然体现。司法最终裁决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需要,是保护人民免受违法行政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最后救济意味着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裁量不具有当然上的最终效力,当事人完全可以以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讼目的的实现则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