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为成立中意思表示的构成特点划分
1、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抵销权、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人内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合同行为、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
3、***同法律行为:两个以上行为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平行融合地互相结合,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合伙合同。
4、决议行为:基于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形成团体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领域划分
1、财产法律行为: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有设立抵押权、订立合同。
2、身份法律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有结婚、离婚、收养。
三、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必须践行特定形式划分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四、根据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间依从关系划分
主法律行为: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须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方成立的法律行为。
五、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给付对价划分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