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治安秩序,保障公路巡逻民警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含公路交警中队、乡镇交警中队)和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第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高效、规范、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规划公路巡逻民警队的布局,按照所在地区交通安全状况、所管辖公路的通车里程等情况设置公路巡逻民警队,并根据公路通车里程、交通流量、人口、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交通安全状况等综合因素配备警力。
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第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交通协管员。
交通协管员的招录、培训、使用、考核等相关管理规定,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四)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
(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按照有关规定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九)接受群众求助;
(十)实施交通应急管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物品以及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因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需要,可以优先使用公路上通行的车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实施交通管制。
实施交通管制,应当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指示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第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接受治安、刑侦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治安、刑侦等部门对公路巡逻民警队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第三章 公路勤务第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巡逻执勤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并可以依法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公路通行情况进行监控。第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应当严格执行勤务制度,不得脱岗、漏岗,不得随意改变勤务路线和执勤时间。第十四条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研究建立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实行联合勤务制度。第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时应当执行下列任务:
(一)在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注意观察公路通行情况,检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
(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通行秩序;
(三)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民求助和报警,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群众;
(五)控制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者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六)根据上级指令处理其他情况。
在盘查可疑人员、机动车或者在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执行询问、检查、抓捕任务时,应当至少由两名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检查任务分工,做好警戒,确保安全。第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应当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执勤执法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遵守下列安全防护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定点执勤以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通行条件和交通流量,选择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放置发光或者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锥筒等安全防护装备;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不得站在车辆前方强行拦截,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可以驾驶机动车追缉,并应当及时请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