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1952年发的房产证有保护吗?
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
如你仍持有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以下简称《***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3条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根据《***同纲领》,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