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违停免罚条件

洛阳市违停免罚条件具体如下:

1、城市区内机动车违停,在信息采集员下达违停告知单后,驾驶人15分钟内到达违停地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停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予处罚;

2、针对停车资源紧张、车位配比严重失衡的老旧小区周边,每天晚上八点至次日早上七点半人性化治理违停,对不妨碍交通通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停行为,以警告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3、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召开大型会议,举办方可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确定临停范围,安排专人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