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实验中学的辽源市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结合辽源市实验中学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学校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学校是一所以培养合格初中学生为主要任务的初级实验中学,由国家举办,学校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学校整体工作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本章程对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其它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学校的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二)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健康工作、美育工作及课外实践活动。

(四)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的积极作用。

(五)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

(六)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并发挥他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学校的党支部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包括校级领导和部分中层干部,必要时可扩大到部分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预决算,负责研究解决学校的人、财、物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权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咨询,以及对学校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制定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

(一)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学校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经费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三)审定办学方向、教学计划、工资制度、重大改革措施。

(四)监督学校的领导、中层干部及其他管理者执行职务的行为。

(五)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工会、团委、校办工厂等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教师和学生的申诉、调解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课程改革标准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各种课外活动做为辅助手段。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在思想、言行、品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在学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由学校政教处、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团委、学生会密切配合,政治课及相关科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渗透和思想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给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要给予校内处分。

第四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学校内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负责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经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同时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及其它各种物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生活管理,为全校师生提供生活服务,办好食堂,搞好集体福利,做好安全保卫等方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学校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设立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本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八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一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将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坚持以表扬鼓励为主,批评教育为辅的教育原则,把关心爱护帮助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青团、少先队是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全体少先队员要积极参加少先队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学生干部必须经过竞选,由学生民主推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一条 修改章程由校务委员会或四分之一教职工代表提议,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辽源市实验中学

2003年8月4日